保存到桌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服务热线:0579-87673720 0579-87673720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不存在环保部门备案前审查的职责,发现违规:依法依规处罚‖无需对按规定编制登记表项目环保验收

2018-05-08 09:14:09  866次

根据法规,无需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关于原登记表项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的咨询

环保网友:发言人您好。今有一项目,于2000年之前,根据当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手续。因历史原因,项目至今未验收。现项目负责人想主动完善环保手续,拟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自主验收,但自主验收后需于环保部的网站上公示,在公示的过程中,发现环评级别没有登记表这个选项。今拟向表言人咨询如下问题: 
1.原登记表项目是否要执行自主验收(废水、废气部分); 
2.若仍要验收,在验收公示填写信息的时候,是按现行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级别登记,还是按审批时的级别登记? 
盼复,谢谢。

网络发言人:您好!根据现行有效的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环保厅  广东环保问政网http://pub.gdepb.gov.cn/pub/politics/pub_politics_view.jsp?caseUuid=86ffd4f5-0162-1000-e000-07ab0a0a0a02&sign=

 

来源:广东环保厅

   

标题: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的疑惑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根据环保现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登记表类项目不在审批,由建设单位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相关责任由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承担。部分登记表类项目,例如规模养殖厂、KTV等存在选址要求,环保审批部门是否须在这类项目备案前对选址进行审查?如企业在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网上备案,环保审批部门是否承担审查不严责任?须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答复如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41号令)已明确规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细则和相关处罚措施,不存在环保部门备案前审查的职责;如环境现场监管抽查发现建设单位违规备案,可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计入环境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
感谢您对江苏环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江苏省环保厅信访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来源:江苏环保厅

附:

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 表 说 明

 

    1.填表人应当仔细阅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知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3.建设单位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芳华路 客服电话:0579-87673720

CopyRight©2018-2024 金华市正欣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杭州互强科技   ICP备案:浙ICP备18013461号